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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持软件,局域网劫持软件

    作者:Tan09wlll 栏目:Tan的日记 时间:2021-01-03 15: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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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祝:版权碰瓷诈骗团伙,早日弃暗投明。

    相关新闻:借版权之名、行诈骗之实,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叹!百花齐放的时代,渐行渐远!



         2018年12月31日晚,有网友发帖称自己在观看A卫视跨年晚会时,突然出现B卫视跨年晚会的广告,并被强制跳台。大量网友跟帖称自家电视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随后各大媒体纷纷报道B卫视强制用户跳台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稽查总队高度重视此事,随即责成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对此事件中发布道歉声明的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18年10月,当事人和B卫视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期内,B卫视所有播出的自制版权内容和节目,免费授权当事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当事人则通过自身渠道传播和扩大B卫视的影响力。

         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为推广其视频客户端软件产品独家播出的B卫视跨年演唱会,在客户端软件中增加了对该跨年演唱会的推广触达功能,当日傍晚对互联网电视中安装了其视频客户端软件的用户,无论观看任何节目,都将强制跳转至B卫视跨年演唱会。

         当事人未经其他视频客户端软件运营商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第一,违法行为的取证难。

         此案的案件来源为媒体曝光,并没有相关利益人举报,所以相关证据材料需由办案人员自行搜集,且由于涉嫌违法行为仅发生在2018年12月31日当晚这一特定时间点,晚会结束违法行为随即消失,事后已无法固化当时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为最大程度还原事件本身,执法人员另辟途径,通过互联网搜集相关证据。既然由媒体曝光事件,那么网络中肯定存在关于此事的评论和报道,如果能从其中获取相关证据,虽然不一定客观,但也能还原一部分事实。

         按照这样的思路,经过大量搜集,执法人员发现一位网友在留言中上传了自家电视当时发生跳台的照片,另还在互联网找到一篇报道此事件的视频,视频中一位用户无意间用自家安装的摄像头清晰记录下了当时发生跳台的全部过程。正是这些图片及视频成了本案最重要的客观证据。

    第二,违法行为的认定及违法主体的认定均存在异议。

         虽然执法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到部分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强制用户进行跳转的行为,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其中两个关键词是“影响用户选择”和“其他经营者”。当事人的行为肯定是影响了用户的选择,但影响用户选择并不是违反此条款的必要条件。如当事人的行为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构成违法,如没有,而仅仅是对观看电视的用户造成了影响,则用此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有些牵强。那么此案中是否存在其他经营者?如存在,其他经营者是谁?当事人的行为又是否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最初,执法人员考虑将“其他卫视频道” 认定为其他经营者。因为此事件造成的结果是观看其他卫视跨年晚会的用户被强制观看B卫视,直接导致其他卫视播出的跨年演唱会收视率下滑。但如认定其他卫视频道为“受妨碍的经营者”,那处罚主体应为B卫视,因为只有B卫视才与其他卫视存在竞争关系。后了解到,收视率只对有线电视的样本进行统计,与网络传播点击及播放量无关,而此案受影响的均为网络电视用户,使用有线电视观看节目的用户并未出现跳台现象,因此此案并未对其他卫视的收视率造成影响,也就不能认定其他卫视频道为受妨碍、破坏的其他经营者。

         后来,调查中执法人员注意到此事件出现后第一个出来致歉的不是B卫视,而是其网络独家代理也即当事人,所以将目标锁定在了当事人。执法人员经对当事人询问,其工作人员称只有使用其视频客户端软件的用户才会出现跳转情况,不会影响使用其他产品的用户。如果跳台只发生在当事人软件内部,则无法认定其行为对其他视频客户端软件的运营商造成影响,而对于跳台是否仅发生在当事人软件内部事后已无从得知。于是执法人员又反复观看网友的评论及报道视频,寻找蛛丝马迹。最终发现有网友留言证明自己的电信遥控器无法使用,被强制跳台至B卫视,说明其使用的是电信提供的视频客户端软件;还有用户介绍被跳台情况时提到“我正使用IPTV观看某某卫视的跨年晚会”,说明其使用的IPTV视频软件也会出现强制跳台的现象。根据以上获取到的相关证据可认定,只要用户使用网络电视观看节目,且网络电视中安装了当事人客户端软件,则无论用户使用电视中的何种视频客户端软件产品观看何种节目,均会被强制跳转至由当事人客户端软件产品中播放的B卫视跨年演唱会,此行为对其他视频客户端软件提供的服务造成了妨碍,并劫持了其流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定义,执法人员将相关证据展示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也予以了认可。故执法人员最终认定涉案客户端软件的运营主体即当事人为违法主体,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第一,固化证据,先弄清行为,再认定违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作为新增的条款,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实时性为取证带来了很多困难。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多途径取证,最大程度还原案件本身。例如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此事件网友的评论、留言,媒体的报道视频和亲身实践去了解案件本身,如无法还原违法事实,则无法客观判定违法主体,也无法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就无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

    第二,执法要客观公正,不被舆论左右。

         对于媒体曝光的事件,舆论的声音容易影响执法人员的判断。媒体报道不一定客观,不能完全作为事实来理解,作为执法人员,一定要有自己判断,一切以证据为依据,不受舆论左右。本案中舆论导向均指向B卫视跨年晚会与其他卫视的收视率争夺战,但经调查,案件的实质是网络视频公司劫持流量侵害其他网络电视视频客户端软件运营商的行为。

    第三,执法要与时俱进,拓展执法思路。

         互联网领域技术革新更迭快,商业模式更新更快,新类型的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但立法的滞后性难以避免,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能墨守陈规,不仅要将法律法规吃透,还要多接触新鲜事物,了解新行业、新技术。对于此案,如果执法人员没有使用过网络电视视频客户端软件产品,或者对网络电视视频客户端软件的运行模式不够了解,则不能透彻理解违法行为,为办案增加难度。另外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要目的在于规范竞争秩序,并在此基础上映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对于查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案件,如不能认定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了妨碍或者破坏,可以从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作为判定是否违法的一个依据。